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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营养学会章程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yxf 发布时间:2008-11-25 阅读:1162

湖北省营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湖北省营养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为湖北省内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全省广大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促进我省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

第四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事机构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航空路13号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系,邮编4300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讨论,加强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二)对与营养有关的方针政策及科学技术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和意见;

(三)关心与促进营养科学专业教育的发展,在培养人才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五)发现和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

(六)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七)积极开展营养和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

(八)创造条件与企业联合进行开发工作。

(九)接受委托承担营养科学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和开展营养师资格认证等任务;

(十)关心会员中离休、退休人员的要求,组织并支持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挥“余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自愿提出申请;

(三)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大专学历以上、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团体会员:凡有关企事业、科研、教学、医疗预防单位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均可向本会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入会手续: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和学会审核批准,并报中国营养学会和省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享有优先权;

(三)        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学会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团体会员有权优先取得咨询并解决本单位生产技术问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交流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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